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