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