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