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

禁止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