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