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