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