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五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如因规划变更,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合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卡注销,并退出该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