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第二十九条有效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小餐饮停业或者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营业前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