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