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