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