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