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