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实行卫生健康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健康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