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坏或者损害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革命遗址本体、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