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革命遗址的有关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进行指导和管理,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确保展陈内容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县级以上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革命遗址改陈布展管理机制和支持政策,推动陈列展览的举办者适时进行改陈布展,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陈列展览内容。

革命遗址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利用图片、史料和雕塑等陈列品,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增加体验环节等形式,增强陈列展览的直观性、互动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或出借的形式,向革命遗址陈列展览举办者提供与革命遗址相关的重要实物、文献档案、图像、音频视频、艺术创作作品等陈列展览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