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确已作他用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按照规定设立纪念标志、铭牌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助保护等方式,推动非国有革命遗址向社会公众开放。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规范开放服务管理,引导社会公众文明参观,依法制止有损革命遗址展示氛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