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但具备修复条件的,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修复工作。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且无法修复的,由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在原址设立标识,搜集重要历史资料保存到当地博物馆或者档案馆。因价值重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