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革命遗址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革命遗址环境整治。对革命遗址周边区域已有的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破坏革命遗址历史风貌或者环境氛围、污染革命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设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