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

(三)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址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革命遗址保护标识的;

(五)损坏革命遗址保护性设施的;

(六)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污染革命遗址环境的;

(七)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

(八)破坏革命遗址历史风貌、有损革命遗址氛围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