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