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