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