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