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质公园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倾倒,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履行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义务。

进入地质公园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地质公园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