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