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山体、沟道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筑胶板、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料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