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区山体、河道开垦种植粮食、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