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建设,规范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标准,促进城镇绿化总量增长。城镇绿化应当科学论证,减少植源性污染。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