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