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