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