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列入国家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