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天然林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