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