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应当适度向中小企业倾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