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服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的人才。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或者培训工种,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签订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