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