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投资融资、创业培训与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