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