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科技、商务等部门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场促销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