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12月7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2月7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7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绿地管理单位进行修剪: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实需要修剪。"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