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未标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12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12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