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第八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