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第七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