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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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