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