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十六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