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