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