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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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